谁有企业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教案

谁有企业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教案,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培训教案,急用,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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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

2.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上课时间及晚9时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3.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自行车及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

4.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门卫有权查询。

5.本校学生在晚自修期间出入校门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1.临时工人员宿舍内不准外来人员留宿,特殊情况报保卫处批准。

2.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拢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身权利的行为。

3.严禁酗酒、赌博,上课、自修时间不得在宿舍、教室内搞娱乐活动。校园内一律禁止搓麻将。

4.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出售物品。凡已获准经营的应及时交纳治安管理费、服从学校管理。

5.校园内及公共场所,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

6.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刑。

7.举办舞会及涉外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8.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领取临时出入证,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9.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10.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设备仪器上任意刻划涂抹。

11.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广告。

12.校园内不得使用汽猎枪打鸟,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三、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礼堂等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

5.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四、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2.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一经查获,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没收。

3.注意防火。学生宿舍、教室一律不准使用明火。

4.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焚烧,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5.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在校内靠右低速行驶,禁止鸣喇叭、严禁骑自行车带人。自行车按指定地方停放。

2.严禁私自交易或转卖自行车。

3.校外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

4.不得无证或酒后驾驶。

5.在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逃离和破坏出事现场。

六、校内举办业余文体活动规定

1.校礼堂、球场、教工之家等仅限本校人员使用,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邀请外来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应事先经校办批准再到保卫处办妥手续,方可进校。

2.各类活动不得对外售票。

3.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主办者必须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好管理纠察人员,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4.在礼堂内举行各类活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800人。

5.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立即停办或整改,造成后果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校内临时工人员使用管理规定

1.各部门招收录用的临时工人员,由部门填写《临时工人员申报表》,按规定批准后方可留用。

2.严禁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3.已婚夫妇同时在校内做工的,必须随带结婚证,以备查询。已婚育龄妇必须持有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生育情况的证明。

4.凡被部门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原因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离校。

5.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保卫处的管理。临时工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宿。

6.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教育。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查处。

7.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辞退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扭送违法人员有功者,给予奖励。

8.学校每年年终对临时工考评一次,考评优秀者学校给予奖励。

八、施工、维修队使用管理规定

1.来校施工的建筑、维修队进校后,二日内向保卫处报人员花名册,办理临时出入证,离校时及时退证。

2.施工单位在校期间,必须向保卫处一次交纳全队治安保证金300至500元。在整个施工期间无建法乱纪、无违反校规校纪、治安押金如数归还。对发生问题较多或发生治安事件,保卫处视情进行处罚。

3.凡进校施工单位,保卫处按各单位实际人数,收取每人每月一元的治安管理费。

4.满2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兼职治保员一名,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保卫处对职工进行教育。对有违纪违法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5.施工人员须按校指定场所活动、就宿。

6.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治安处罚、停业整顿、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

1.各类培训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处报有关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教室等有关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规定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

3.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处理。

4.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

十、学生宿舍(楼)管理规定

1.凡住楼内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老师的指导、教育和管理。

2.宿舍楼管理根据作息时间开(锁)门、开(关)灯。上课、自修期间所有人必须离开宿舍,因故留宿须持医务室或班主任证明,并由宿舍楼管理人员登记。

3.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因故调换床位需经学生处批准。

4.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手电、点蜡烛。

5.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平时不准外宿,若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6.爱护门窗、水电、卫生、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7.讲究卫生,保持宿舍清洁,做到:不在宿舍内洗衣服;不晾挂滴水衣物;不在墙上张贴、钉钉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不向窗外或地面泼水;不带饭菜进宿舍;不带篮球、足球进宿舍。严禁在宿舍楼内烧纸、做饭。

8.室内卫生由寝室人员负责打扫,垃圾倒入孔内,各楼层公共卫生由管理员清扫。

9.不准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随手关好门窗,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10.节约用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11.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学间有生病的应及时向老师反映,帮助就诊。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

十一、学生证管理规定

1.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

2.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上交学校,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经教务处注册盖章后效。

3.学生进出校门应随身携带学生证,自觉接受检查。

4.学生证不准转借、转让、互换,若有此类情况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5.凡遗失学生证的同学,必须作出书面说明,由班主任签名,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证内“乘车区间”的火车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名。父母若不在同一地点的,则只能选择一方填写。学生如因家庭地址变迁,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乘车特优证明应持有关单位证明。

7.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身份卡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若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保卫处及时处理。

十二、服务网点管理规定

1.未经保卫处批准,不许任何个人、单位私自在校内设摊叫卖,经批准设摊服务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从业,保证服务质量。

2.经批准在校内设摊经营者,须每月按时交纳治安管理费。

3.凡未经保卫处批准,在校内设摊叫卖者,保卫处有权制止,并视情没收所卖物品或补交治安管理费。

4.学校出租房对外经营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并视情交纳治安管理费。

十三、现金、票证、各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

1.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危险品等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标存放。

2.学生宿舍不得存放100元以上现金及贵重物品。

3.教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凡下班不锁门者,视情扣发有关人员安全奖。

4.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不准放在办公室内。

十四、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报校保卫处备案,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登记制度,其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保卫处。

2.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

(1)做好“防破坏、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保卫处。

(4)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安全。

(5)一旦发生被盗、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现场。由保卫处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对保护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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