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

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

限制债务人出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2、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限制出境规定有: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不准出境;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应当限制出境的情形有: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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