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有何途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权力的分散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组织设计中的权力分配(我们称之为制度分权)与主管人员在工作中的授权。制度分权与授权的结果虽然相同,都是使较低层次的管理人员行使较多的决策权,即权力的分散化,这两者是有重要区别的。它们的内容以及区别如下:

1.制度分权是指在组织设计时,考虑到组织规模和组织活动的特征,在工作分析、职务和部门设计的 基础上,根据各管理岗位工作任务的要求,规定必要的职责和权限。而授权则是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领导者在实际工作中,为充分利用专门人才的知识和技能,或者出现新增业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解决问题、处理新增业务的权力委任给某个或某些下属。

2.制度分权是在详细分析、认真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工作中的授权则往往与管理者个人的能力和精力、拥有的下属的特长、业务发展情况相关联,因此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3.制度分权是将权力分配给某个职位,因此,权力的性质、应用范围和程度的确定,需根据整个组织 构造的要求进行;而授权是将权力委任给某个下属,因此,委任何种权力、委任后应做何种控制,不仅要 考虑工作的要求,而且要依据下属的工作能力。

4.制度分权是相对稳定的。分配给某个管理职位的权力,如果调整的话,不仅影响该职位或部门,而且会影响与组织其他部门的关系。相反,由于授权是某个主管将自己担任的职务所拥有的权限因某项具体 工作的需要而委任给某个下属,这种委任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长期的授权虽然可能制度化, 在组织结构调整时成为制度分权,但由于授权不意味着放弃权力,在组织再设计之前,不管是长期或是临 时授权的权力,授权者都可以重新收回,使之重新集中在自己手中。

5.制度分权主要是组织工作的原则,以及在此原则指导下的组织设计中的纵向分工:而授权则主要是领导者在管理工作中的领导艺术,一种调动下属积极性、充分发挥下属作用的方法。 作为分权的两种途径,制度分权与授权是互相补充的:组织设计中难以详细规定每项职权的运用,难以预料每个管理岗位上工作人员的能力,同时也难以预测每个管理部门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需要各层次领导者在工作中的授权来补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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