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2、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3、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4、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5、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6、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十二条 国_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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