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措施

如题所述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辖区要整合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司法所要主动与各乡镇(场)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加强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各乡镇(场)的信息维稳员、派出所、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通过联系,进一步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源头,积极采取应对分类处置。具体工作措施是:
1、提高认识不放松。组织镇村干部加强学习,提高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焦点、热点、难点和“积案”化解的痛点,切实做到深入基层解民忧,化解矛盾促和谐目的。
2、主动排查不放松。各级干部主动排查研判,严格落实村(社区)每周排查,镇半月排查制度。围绕县乡中心工作,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要常态化入村、入社、入农户家中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前介入,依法化解。
3、责任落实不放松。针对各级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研判处理,镇治理办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难点问题由辖区政法单位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处理,需长期坚持化解处理的问题,提交镇党委会研讨,并落实县、镇、村、社四级包案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有人管,层级责任不悬空,使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4、定期督查不放松。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上推下卸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镇内通报,督促限期整改,通过督查督促依然整改不到位的,提交镇纪委督查核查处理。
矛盾纠纷有:
1、房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3、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4、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5、旅游纠纷。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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