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如题所述

1.哪些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海域使用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年第 61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海南省海域等别如下:
      三等:海口市(秀英区 龙华区 美兰区) 三亚市(海棠区 吉阳区 天涯区 崖州区);
      四等:儋州市 ;
      五等:琼海市 文昌市 万宁市 澄迈县 乐东县 陵水县 ;
      六等:三沙市 东方市 临高县 昌江县。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如下:

3.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规定》(琼财综〔2007〕2087号)规定:
      一、农业填海造地、养殖和盐业用海,按下列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一)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海口市、三亚市按1.5万元/亩计征; 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按1.2万元/亩计征; 昌江县、东方市、临高县、陵水县、乐东县、万宁市按1万元/亩计征。
      (二)养殖用海
      1.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350元计征;
      2.海上网箱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150—300元计征;
      3.浅海筏式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
      4.海底投石(或沉箱)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进行养殖,依据占用海底面积,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
      5.浅海底播养殖、潮间带护养和近岸港(塘)海水养殖,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
      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三)盐业用海,依据占用面积,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
      二、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使用海域不满6个月的,按年征标准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三、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实行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报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缴纳。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4.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海域使用金以海域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海域跨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或登记部门在审批、登记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缴费人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海域使用金。缴费人使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成功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提供财政部统一监 (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缴费人凭非税收入票据办理相应权证。
5.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完成缴费后,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6.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7.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海域使用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第 24 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 号)规定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包括其他相关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还包括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指非专用的锚地和出入海通道,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 30%。
      (二)将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调整为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用海项目均不得以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名义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20%;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一律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 60%以上的养殖用海。
8.逾期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处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7]第10号)、《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单位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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