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

如题所述

车辆虽然没有过户,发生事故之后是由行使该车辆的人承当责任并给予受害者赔偿,原车主不用承担赔偿的责任。法律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的说明,也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车辆虽然没有过户,发生事故之后是由行使该车辆的人承当责任并给予受害者赔偿,自原车主交付之日起,买卖关系就已经确定。原车主不用承担赔偿的责任。法律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的说明,也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法规,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的车辆是属于报废车或者是擅自改装的拼装车,那么该车辆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人损害的,那么原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在发生了车祸的时候,怀疑该车辆是已经达到了报废的标准或者是改装车,而受让人不知情或者是转让人恶意转让该车辆。可以申请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证实该车辆确实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是改装车的时候,受让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因当支持。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责任方是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虽然没有对该车辆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但是因为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了买卖的方式并把该车辆交付,所以是由行使该车辆人的受让人负责赔偿。如果是赔偿的金额较少的,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对于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由受让人赔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规中也说明了,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转让动产物权的时候,自交付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法律的效力,受让人就有了使用该物品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另外规定的要除外。
法律明确的说明了,没有过户的车辆,但是存在了买卖之间的关系,那么自交付之日起,是由受让人来承担赔偿民事责任。很多司机也知道这条法规,所以就有司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为了规避责任,不愿意赔付受害者的时候,往往会进行虚假的转让,将该机动车转让给没有赔偿能力的受让人(一般会签订书面的合同,把合同的日期定位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对于这样的情况,受害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核查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协议,是否是为了逃避赔偿而临时签订的,同时也把转让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方便查清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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