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规划许可与建设合规性的详细流程

如题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强调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严格许可制度,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核发。


第二十二条指出,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规划条件。


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申请选址意见书的程序,涉及多个文件和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发或拒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针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延续和失效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强调了规划许可证获取的时间限制和失效情况。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则详细列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关于建设地块、建筑间距、规模、公建设施要求等的具体内容,以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所有建设活动都符合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并对规划变更和许可过程进行了严谨的管理和监督。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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