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工资标准

如题所述

苏州市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2元。这一标准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在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执行。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未能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劳动量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休假、探亲或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这些项目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扣除以上项目及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若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各地各部门需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强宣传,确保所有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对违反规定的,应加强检查监督,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境内所有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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