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

如题所述

本文总结了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对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罚款的具体额度为: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2至3倍罚款;不足1万元,1至2万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3至5倍罚款;不足1万元,2至2.5万元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至6倍罚款;不足1万元,2.5至3万元罚款,并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2. 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处罚,参照第一条执行,针对非法进行性别鉴定与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3. 对非法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和辅助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对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等。


4. 对违法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买卖、出借、出租或伪造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根据违法所得的额度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2至5倍。对于轻微、一般和严重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5. 对向农村提供免费服务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初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并处以所收费用2至3倍的罚款;对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并处以所收费用3至4倍的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并处以所收费用4至5倍的罚款,以及可能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6. 对擅自扩大服务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根据违法所得的额度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2至3倍或1500至2000元。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3至4倍或2500至3000元,并可能吊销执业资格。


本文提供的处罚标准旨在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确保服务的安全与合法性,保护育龄夫妇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裁量基准》于2011年6月24日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渝人口发〔2011〕24号印发。《裁量基准》分总则、裁量适用规则、裁量程序规则、裁量行为监督、附则5章38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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