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告诉你的男朋友,他给你的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
因为不是借贷,所以没有归还的说法。
法律不支持索回赠予的钱财。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更迭,一般来说就不能随意要回。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在婚前互相赠与的小礼物,即使没有缔结婚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比如你的朋友生日宴会你送出去的礼物,不管价值多昂贵,一旦赠与,便不应该再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
2011年年初,李明(化名)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张艳(化名),两人一见钟情。2011年8月,李明为了讨得张艳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张艳的名下。
去年3月,两人关系闹僵。由于李明在用这辆车,去年4月,张艳告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李明返还车辆。去年7月,法院判决李明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去年7月,李明又起诉到沙坪坝区法院,称张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
法院开庭时,李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张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艳的名下。但张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自愿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由于买车时两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排除李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明不能证明张艳是不当得利。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去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上诉后,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难道我的清白我的时间我的青春就是好赚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