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能力避免损害的发生 英美法中利益平衡

如题所述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或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因为知识产权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如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是最主要的,保护期限的长短就会影响上述利益。又如专利中的权利人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平衡,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在申请日已经发明了某一技术但是没有申请专利,所以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先用权,可以对专利权进行抗辩。当然还有很多例子,再如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问题,也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个人为了欣赏或研究而复制少量作品则不构成侵权,等等。你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中找找。

  一、知识产权平衡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长的关系。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

  1、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和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说,这些智力财产的实现取决于智力产品的创造成本、潜在使用的需要、市场结构,以及允许其所有人控制其使用的法律权利。其中后一点尤为重要,它既涉及到智力产品所有人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实现和对智力产品生产的激励,也涉及到对智力产品在市场中的流转的效用。用信息产权的语言来说即是信息扩散的效用和程度,也就是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因此,在完整的平衡意义上,仅仅对于信息、智力创造物的创造激励还是不够的,信息的传播.智力创造物的使用同样重要。一种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能使智力创造的激励达到最大化,但如果没有对传播的相应的激励机制,这种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社会效用就难以称得上是最佳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成本与利益共存表明它在观念上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创造的东西。但这种权利的背后支持的是对智力产品扩散和接近的需要。在建立知识产权的规则时,社会必须建立这样一种平衡:知识产权人控制其智力产品的需要以及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如个人对智力产品的必要利用、进行后续发明、智力创作的需要等。

  换言之,知识产权这种制度应当在创造和传播知识产权方面创造一种适当的平衡。在这点上,该制度通过以下几方面为刺激创造与激励传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准许以市场为基础的促进创造的刺激;(2)尽量使创造活动的成本最小化;(3)为实现经济与社会目标,及时规定发明与创造的公开与合理的公正使用制度;(4)通过与其他规则或经济制度相互衔接,像反垄断政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贸易与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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