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除非能证明其反对或者是不知情否则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会计核算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领导,不能借口不懂业务而放任会计工作的管理。(2)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涉及企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负责人对内对外代表单位。领导单位的日常工作,而会计工作是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单位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的。(3)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发生的会计违规行为绝大部分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参与和领导下进行的。(4)从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关系来看,如果仅是规定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事实上难以达到目的。在单位中,会计人员在现有体制下仍属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角度看,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信息的主要执行人员,他们是被管理者,其行为受到单位负责人意愿的约束。因此,如果不让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核算承担责任,而单独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负责是不现实的。从职责和职权相适应的角度看,这样做也会加重会计人员的责任。在《会计法》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区别,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撇开主观因素,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不严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是一个共同的原因,也就是《会计法》在单位中并未得到彻底的实施,这个责任在单位负责人。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在贯彻实施《会计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会计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这是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应坚决不予任用。三是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要使《会计法》在单位中的贯彻实施有保证,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单位内部实施会计监督.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和查处。另外还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方面都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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