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