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如题所述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

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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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7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并且对于符合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1-18
仅供参考
1、公司进口需要的自用设备与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与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跟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国家级新产品,在本市第一家生产的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以及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内,对产品部分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的部分返还50%;省市级的新产品,与第一家生产的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并且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两年期限之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返还50%部分分成;
3、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八年内返还50%的增值税部分地方分成;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5、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部分,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的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
6、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的设备以及仪器,属于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软件,三年内返还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下面小编就来盘点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吧!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31个)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小贴士
  ★抵免类型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税收饶让: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议(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议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的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时,将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