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题所述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已经建立并开通运行,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反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系统,是指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各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监管系统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监管系统的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节点专网联通及各节点IP地址等参数的管理工作;
(四)运用监管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本级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数据专网建设调试,并与全国监管系统联通;
(四)组织管理范围内管理中心监管数据接口软件测试工作,或统一组织开发数据接口软件;
(五)运用监管系统对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数据的收集、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级监管系统及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
(八)组织管理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及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
(三)负责编制监管数据接口软件,或使用省(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开发的接口软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监管数据,接受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向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报告;
第七条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应确定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分别负责系统应用操作和运行维护,不得混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
第九条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管理范围内监管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人员不得代替应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应将监管系统的负责人、应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技术支持单位,报上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部统一组织研发、测试监管软件,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组织安装运行。经建设部批准,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研发的监管软件,必须符合建设部对监管系统的要求,且只能在管理范围内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部统一制定监管系统信息采集内容和采集标准,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可根据本地区监管需要,补充相应的信息采集内容。
第十三条监管数据应从业务系统中直接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如需从系统外获取数据,及尚未建立业务系统或业务系统暂不完善的,应通过录入界面手工将有关数据录入补全。
第十四条监管数据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
(一)监管数据库与业务数据库相对应的数据必须一致,如实反映管理中心业务、发展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监管数据库各表中有关项目或存在勾稽关系的项目应相符;
(三)监管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至少每日更新一次,保证序时连续;
(四)监管数据应包括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全部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的有关数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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