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司法是指哪四个

如题所述

公检司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局以及人民法院。
公安发现犯罪或者接受其他行政单位移交的案件,进行侦查取证,有证据显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公安完善证据,证据确凿后案件移交检察院确定罪名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检察院对判决存有异议的话可以抗诉。最终犯人送到有司法局管理的监狱里。以上只是公检法司四家的基本职能。公安还有户籍、出入境管理等,检察院有反贪、反渎等,法院还有民事法庭、行政庭等,司法局还有管理律师等职能。公检法司属于平级单位,互相之间没有领导权,只有相互的监督权。
公检法的职责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除了刑事侦查的职责以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2、法院是司法机关,主要职能是死刑核准,再审处理,回避制度,监督制约;
3、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换而言之,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和提出抗诉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综上所述,公检司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局以及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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