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两个分公司,分别是长春与哈尔滨,其中有一个是哈尔滨垫付长春公司员工工资,工资表是10万元,哈尔滨公司只付了4万元,其余是挂到个人名字上?还是挂到外地公司上呢?
哈尔滨公司是这样做账的 借:其他应付款---长春公司10万元 贷:现金4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某个人 1万 其他应付款--- 某个人 5万 这样对吗?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