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越多越好!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以下几类:
(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与生命权、自由权有同等价值的权利。平等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教育平等、就业平等等,涉及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其核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平等权的要求,任何公民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宪法和法律以外的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这类权利,是指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自己意见和见解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表现为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属于人们的精神自由的范围,反映了人们内心的一种信念。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二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三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四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公民的这类权利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属于公民的监督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取得国家赔偿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时,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条件和程序。
(6)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它表明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承认公民的财产权并强化其宪法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劳动权。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三是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四是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公民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公民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7)文化教育权。文化教育权是公民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教育权的内容:一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教育训练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二是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8)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了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的权利保护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以及华侨、侨眷的权利保护。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2-20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2个回答  2006-12-20
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安全权、通讯自由和秘密权;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赔偿请求权和辩护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公职人员的保障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人员、人民团体成员的福利权)、劳动力丧失或受损人群的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创作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儿童权、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等等。

(一)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被限制为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还应该包括立法平等。宪法应该申明平等权的普遍性,即对人权的无差别对待。平等权主体不局限于公民,还包括男女平等、阶级平等、党派平等和民族平等。

(二)生命权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权、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获得和保留国籍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与生活方式选择权。(1)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是人的肉体存在,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公民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自然死亡外,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剥夺其生命权。我国宪法并没有提及生命权,人身自由这一术语并不能覆盖生命权的全部内容。(2)人身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公共权力和私人行为都可能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全国人大专属立法保留事项,其他机关不得立法。(3)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有的人的社会价值规定性,宪法上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死者的名誉权、贞操权和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信息的秘密权或私生活活动的秘密权,有一部分隐私权属于公法范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受到侵害时需借助名誉权加以保护。但是,名誉权不能完全吸收隐私权,隐私权有自己独特的界域,不容公共权力滥用公共利益名义介入。(4)迁徙自由(永久居住地选择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是否进入和永久居住本国某地并因此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地域性社会保障的权利。1954年宪法曾规定迁徙自由,后被取消,现在应该恢复。迁徙自由实现的主要障碍在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利益壁垒以及对农民权利缺乏正视、违背社会正义原则强调城市化进程等观念。(5)出入境自由和获得、保留国籍权,公民得因自愿原则自由出入境学习、工作、探亲和娱乐,不得因非正当事由而被剥夺回国、保留国籍的权利,政府有义务保证公民出入境的机会、简化手续、提供必要的外汇兑换和外交保护、放松出入境和国籍选择管制。(6)生活方式选择权。人作为社会的人必然会产生友情、爱情、亲情和团队关系,严禁侵犯个人私生活自由选择权,包括对朋友选择和人际关系的处理,自由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生育自由等。反对非法干涉他人生活方式选择权,不得因此种自由而剥夺公民学习、就业和担任公共职务的权利。

(三)财产权。利益是生命体得以存续和生存质量得以进化的基本物质力量,财产权以利益为基础,受时代限制,我国宪法未能充分保护私人和团体的财产权,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创新能力的增长。正在制订中的《物权法》和《民法典》,在财产权方面都遇到了立法困难。能否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是中国法治和政治面临的最大挑战。

(四)精神自由: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

(五)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自由、结社和罢工自由。(1)选举是民主社会的基石,选民资格应该普遍化,必须认真对待选民权利,选民权利包括:平等权;直选权;知情权;秘密投票权;投票选择权;投票代理权;选举过程物质保障权;监督权、罢免权和补选权;选举秩序保障权和人身安全权;司法救济权。(2)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具体是:参与公务管理;考取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参与公共决策;参与立法听证;直接立法权、罢免权和公共投票权。(3)公民有知情权,经济学上的知情权关注信息的必要披露,信息不对称是指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享有、使用和博弈上的不均衡状态。信息不充分和被垄断,消费者将无法获得厂商的真实行为,可能因此做出错误判断,遭到欺诈。在公共领域,公共信息知情权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是防止权力腐败的良药。透明与参与原则是公法领域里的帝王条款,公民有权知道被国家掌握的私人信息、公职人员的财产、政府定价的依据、税收花费、环境污染指数、外交活动、立法纪录……。(4)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具体表现,区别于公民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救济权,公民可以自行选择监督权类型,如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权。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的公民权利实为监督权和救济权两类。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普遍重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扩大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出现了消费者权利、环境权等新的人权类型。(1)劳动权是指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权获得受保障的工作机会,有权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包括工作权(工作自由、就业权和择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和获得闲暇权、职业培训权、职业安全权、团结权、民主管理权和社会保障权。工会权不属于通常的结社权,而是一种社会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2)现代福利国家的物质帮助对象不限于特殊主体,已从军人及其家属、公职人员和残疾人扩展到普通人。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我国新型的物质帮助形式,宪法应该扩大物质帮助权主体范围。(3)受教育权是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充分的教育资源。(4)环境权。人人有权获得安全、健康、生态上可靠的环境权利,得因环境危害获得有效救济和赔偿。政府有义务对潜在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先评估和控制,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应允许公众参与并披露必要的环境信息。

(七)特殊人群的权利,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农民、华侨、归侨和侨眷、外国人、无国籍人及难民的权利。

(八)救济权。西方法谚认为,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4](P764)救济权既是一种矫正正义,又是一种组合性权利。我国现有的救济权体系由公诉权、申诉权、控告权、上访权、复议权、诉讼权(起诉权、上诉权、再审申诉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获得证人出庭作证权以及诉讼上其他请求权)、免予再审和惩罚宽恕请求权、公证权、仲裁权、调解请求权、国家赔偿和补偿请求权、法律援助请求权组成。表面看来,我国救济权体系已经完备,但是立法割据、权利救济机关和程序混乱,权利救济的实效性非常差。因此,必须通过立宪确立司法审判权和相应正当程序权利的核心地位。除此以外,还应考虑沉默权本土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3个回答  2006-12-20
宪法上都有写的,去看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