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青少年盗窃案案例】2009年10月10日早上6时许,广西玉林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接到辖区内群众报警,称其美好超市被人翻墙入内盗走部分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具体损失不详。
接警后,民警经过走访了解到,约半小时前有人看见3名可疑少年提了一只纤维袋子从报案人家门口的巷道出去了,而且目击者还认识其中一名少年李某15岁的儿子李某某。根据现场的情况,民警断定该案应系未成年人作案。
就在民警正在进一步调查时,又有群众反映3名少年并没有向镇外方向逃离,而是提着那只袋子龙中大路往龙潭中学走了。根据线索,由失主带路,民警在龙潭中学内将3名少年抓获。
经查,3名少年(张某十六岁、李某某十五岁、吴某十六岁)都是龙潭中学的在校生,于几天前离家并逃学外出上网,他们在浪花网吧花光身上所有的钱之后还想弄点钱继续上网。于是,其中有一名少年(李某)想到盗窃美好超市,便提议前去看看。
3人到超市后发现,超市大门紧锁没有人。于是,3人便合谋翻墙进入超市实施盗窃。谁知超市里居然没有多少现金,于是他们便“就地取材”,用小卖部里的纤维袋子将香烟、火腿肠、方便面、饮料等盛了半袋子后仓皇逃离现场。由于在街口被人发现,三人便快速地往学校的路回去,没想到却被民警和失主逮了个正着。
【玉林市博白县亚山派出所青少年抢劫案案例】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强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
当天晚上8点左右,李东和王强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捡起一块砖,和李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强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某下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强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班同学胡某,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某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
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强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扩展资料:
网络游戏不仅仅影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还深刻地影响了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多方面领域。
第一、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体健康。
大量案例已经证明,上网成瘾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体健康,甚至出现个别青少年几天几夜在网吧游戏因疲劳过度而猝死的极端事件。
陶醉在网络游戏中的青少年往 往深陷网吧不能自拔,劳心劳神。即便他们离开网络游戏,也常会出现头晕、眼花、食欲下降等各种症状。
第二、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心理学专家指出,沉迷于网络游戏的青少年由于长期缺乏社会沟通和人际交流,往往会把虚拟的网络世界当成现实生活,其思想和情感都会与现实生活脱节,在心理 上则表现出自我封闭、自以为是等抑郁性神经症。
这些青少年虽然能通过虚拟世界中的打拼、搏杀获 得心理上的满足,但他们无法从中提高自己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
因此沉迷网络游戏的人一旦回到实际生活中,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以致他们在现实的困难面前总是选择逃避。
第三、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正常学业。
学生上网成瘾造成学习成绩不合格而最终被迫退学的报道,这些年来屡见各种媒体。
相关数据表明,目前网络游戏玩家中每天玩 3 小时以下的仅占 26. 17%,玩 3 至 6小时的占 28. 17%,而每天玩到 6 小时以上的竟高达 45 . 65% 。
第四、诱发青少年误入犯罪歧途。
对于心理发展还不成熟、行为自控能力还较弱的青少年而言,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情节极可能成为引发他们犯罪的诱因。
在我国,2001 年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占总犯罪率的 0. 6%,2002 年 增加到 7%,2003 年达到 13 %,而到 2004 年已升至 21%。
学校和家庭是青少年学习、生活最主要的两个场所,老师和家长与青少年学生相处时间最多,关系也最为密切。因此,老师和家长应义不容辞地发挥防范青少年上网成瘾的主力军作用。
在防范青少年上网成瘾的各种措施中,不论是学校还是家长,明确限定孩子每天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都是必要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过度沉迷网游
案例:2名青少年模仿网游杀人 长期沉迷于网络找刺激
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近日,合肥两名青少年模仿网游,相约杀人焚尸练胆,手段极其残忍,经过20多个小时的缜密侦查,警方成功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9月11日6时许,合肥警方接报,称在滨湖新区洞庭湖路某小区18栋203室发生火灾,怀疑有一对老夫妻被困屋内。民警与消防官兵到场后马上施救,然而,火扑灭后发现,两名老人已身亡,其中一人有多处刀伤。
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二人是他杀,事发现场,被害人家中房屋门锁完好,在卧室笔记本上画着特殊图案,并歪歪扭扭的写着“绝杀、修罗、摩羯”等字样。
通过调取附近摄像头监控和调查走访,民警发现,9月10日22时14分,有两名男子从被害人家南阳台攀爬进入现场。几个小时后,两名男子又从被害人家中南阳台逃离现场。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最后出现的地点展开了地毯式的搜索和走访。最终,在一家网吧里有人认出两名嫌疑人中的一人正是就读于合肥某技校的吴某某(男,16岁,肥西县人)。
9月12日凌晨2时许,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李某某(男,18岁,河南郑州市人)两名犯罪嫌疑人一并抓获,并现场搜获作案的刀具。
经审讯,两人对自己的最新供认不讳,原来,吴某某长期沉迷于网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暴力,甚至产生了效仿游戏中砍杀人的想法,以满足自己的成就感。而当日现场留下的文字就是他在游戏中的名字。
扩展资料: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
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2011今年3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便是典型的未成年人通过“网上邀约”实施犯罪的案子。15岁的兵兵经常出入网吧,在上网时认识了一群朋友,后来就跟着朋友们一起到外面“发财”。兵兵说第一次抢劫是在2008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他正和3个朋友在省城东区一家网吧上网时,应网友“霹雳神”之约去抢劫,兵兵答应,并主动提出为朋友带路。2009年12月一天晚上,兵兵和网友“超级土豆”等4人相约再次抢劫。当晚,他们在省城东区持刀拦截了两名女孩实施抢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的庭长李静萍说,从目前西宁市各个法院审理的案例来看,“网上邀约”这种形式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在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以上的人都有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联系的情况,高达八成以上未成年人承认自身的犯罪行为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超过九成的受访者表示“经常进网吧”,接近九成的受访者认为“沉迷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