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以确保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效实施。以下是第七章监督管理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首先,政府组织地震、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执行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其科学性和实用性(一)。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观测环境的保护也是重点监管领域(二)。


对于重大建设工程,政府会监控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达标(三)。同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强制性标准,保障公众安全(四)。


地震小区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以及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是构建快速响应机制的重要环节(五、六)。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同样不容忽视(七)。


抗震救灾指挥系统和技术保障系统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的体系建设,确保在灾难发生时能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八、九)。


在防震减灾宣传方面,政府强调教育公众,提高防灾意识(十)。此外,对防震减灾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重建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监管也十分重要(十一)。


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则负责监督抗震救灾物资的质量和价格,确保公众在灾难中的基本生活保障(十二)。财政、民政等部门及审计机关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合理使用(十三)。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经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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