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的原则

如题所述

民主选举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换言之,所有选民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

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民主选举简介及功能:

1、民主选举简介。

民主选举是指在同级别候选人中选择上级领导者的行为。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性质,才能算是“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有以下四种形式,直接选举指所有民众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指民众代表投票选举;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大于应选人数。

2、民主选举的功能。

由民众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阶梯,是确保人民成为“权力源”,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是实现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是造就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

民主选举的规范形式是差额选举,让选民“货比三家”;其操作平台是候选人间的公平竞争,让选民择优选择;民主选举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民选结果的权威性;其组织保证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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