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下: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重复处理行为;5、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协助执行行为;8、内部层级监督行为;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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