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散布微信内容是否触犯法律?

如题所述

判断对方散布微信内容是否触犯法律,违法的内容涉及如下: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不符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及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利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2.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3.发表、传送、传播骚扰、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或干扰微信正常运营和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一、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偷换概念、以偏概全,食品谣言防不胜防;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从众心理加速传播。

    网络谣言尤其是网络政治谣言由于真伪难辨、蛊惑性强,容易带来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政局失稳。许多国家把打击网络政治谣言作为谣言治理的重要内容,综合施策、严厉打击。

    2013年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二、产生原因

    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

    科学知识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

    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少数党员干部纪律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

    国外,国内一些媒体及群众观念淡漠,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

    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制造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

    商业利益的驱动,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

三、治理措施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信息沟通交流提供了广阔空间。但与此同时,许多无中生有、肆意恶搞的网络谣言亦频频出现,不仅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声誉。

    对于网民而言,如果不慎成为网络谣言的受众,就会逐渐失去正确的判断力和辨别力,长此以往,就会对这种网络情境产生依赖。

    因此,治理网络谣言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应坚持标本兼治。首先,这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

    其次,要靠广大网民守法自律,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对受到网络谣言蒙蔽的人来说,相关部门应善于在第一时间积极回应,披露真相,曝晒“造谣者”的用心,让其臭名远扬。

    再次,对网站而言,应加强自律、严把关口,强化信息发布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

    同时,网上治谣要想真正取得长效,更要依法管理,追究造谣者责任,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言以蔽之,要彻底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不仅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更有赖于社会透明度的增强和广大网民素养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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