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我妈妈骑电瓶车去买菜,从我们家楼下大门出去从南北向支路上主道的时候,由于主道上听着汽车,所以我妈将电瓶车推出去一点,看看主道上有没有车经过(电瓶车前轮超过停在路边的汽车一点点),当时看到主道有一辆电瓶车由东向西开过来,车速很快,所以我妈就坐在电瓶车上等那辆电瓶车过去,然后再开车出去,结果那辆电瓶车撞到了我妈妈电瓶车的前轮,我妈妈摔倒在地,我妈妈打110报警,交警来勘察现场,之后离开。7月6日,交警通知我妈妈去交警中队处理交通事故,得知对方手臂骨折,对方要求我妈妈承担她的医药费,营养费和3个月的误工费。交警说由于当时没有目击证人,所以没办法认定事故的主次责任,还说小区的道路只能参照道路交通法来处理~~~说医药费各自分摊,对方的营养费和3个月误工费由我妈妈来出,我们觉得这样的处理不公平,因为当时我妈妈的腿也受了伤,虽然没有骨折但是行动不便,而且我妈妈本来就是被撞的,所以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
7月27日,交警通知我妈妈去交警中队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次更夸张,对方一口咬定是我妈妈撞了她,理由是,我妈妈是轻伤,她是重伤~~~不知道为什么,交警也帮着他说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我妈妈开车与主道上行驶的电瓶车发生侧撞,认定我妈妈是主要责任,对方为次要责任,要求我妈妈承担对方所有医药费和半个月误工费500元,还让我妈妈在认定书上签字,因为认定书与事实不符,所以我们没有签字,然后交警就在一边说什么,对方的手臂骨折了,万一去评一个伤残,我们家要陪更多钱之类的话~~不知道他什么意思~后来来了另外一个交警,他说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是正常的,让原来那个交警在认定书下面处理结果一栏写上,双方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结束调解的字句,有重新打印了两份,一人一份,后来我们就各自离开了。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