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领养的孩子户口本挂在领养父母下受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吗?

如题所述

您好,通常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

(1)和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具备父母子女关系,而和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被收养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就包括继承权。

(2)户口本不是证明收养关系的最本源证据,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收养是否有效的最直接证据。此外,一般在收养登记后才可以办理户口,如果能够办理户口登记,则通常说明当初的收养行为是办理了收养登记的,收养是有效的。

(3)未成年人如果和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解除,则和亲生父母之间自动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继承权也恢复。成年人如果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和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会自动恢复,需要协商确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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