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如题所述

失踪立案必须满足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形式条件这三个条件。对失踪进行立案一般需要以下条件:

1、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2、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6、其他条件。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宣告失踪的程序是: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失踪的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公民和机动车一起失踪,并且失踪时携带大量财物的,需要由公安机构立案。申请失踪的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经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发布三个月的失踪公告后,可以宣告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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