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加:应发就是所有的基本工资和提成,一部分减:工作餐(员工从工资中扣除的部分)及工作服(员工承担一半扣工资),请问这两项减的部分,能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吗?比如:应发4000,工作餐一个月扣员工100,工作服本月扣员工200,如果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本月应发3700. 我考虑个人所得税时是以4000作为计税依据还是以3700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