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达到教师定编数的20—35%。县(市、区)委党校高级讲师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教师定编数的20—35%,讲师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教师定编数的50—55%。
省委党校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教师定编数的35—53%,其中教授占教授、副教授总数的比例可逐步达到25—40%;讲师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教师定编数的40—45%。
副省级市(济南、青岛)党校、省委党校省直分校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教师定编数的30—40%,其中教授占教授、副教授总数的比例可逐步达到20—30%;讲师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教师定编数的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