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学理上属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学界通说认为,债权让与通知为观念通知,是准法律行为的一种。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是关于某种事实或者认识的通知。行为人表示的并不是某项意思,而是一种他知道的情况或一项事实,相对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能对既已发生的法律效果产生影响。债权让与于让与人和受让人就让与事宜达成合意之时就已有效成立,通知只是将既成的事实告诉债务人使其得以知晓,故通知中并不需要有发生债权让与的法效意思。但作为准法律行为,其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自达到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权利继受人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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