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如题所述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行为人构成贪污罪。1、主体资格方面,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了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客观方面,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是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之便,私分国家专项基金,并且数额较大;3、从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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