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提供复核材料。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