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还就此出台了工作规定。
提前介入即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加或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