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航空科学技术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中推行标准化,是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方针的可靠保证,是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部队使用,适应战备需要,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实现技术标准的现代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及商品流通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凡是正式定型的航空产品的性能质量,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及试验方法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如工艺说明书等)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 为保证航空产品的质量,满足部队战备要求,应特别重视有关产品性能质量方面标准的研究制订,要以科研、生产经验的总结和试验研究的综合成果为依据,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基础,而且要兼顾将来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防现代化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第四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及合理的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注意军民通用。第五条 在研究制订标准时,对国际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技术引进时,应由标准化部门负责对有关国家所采用的标准进行分析论证,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和技术合作。第六条 标准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和战备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改;更改是对个别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整个标准进行重新论证和编制。第三章 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第七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事业单位的标准相当于企业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和使用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更先进的产品性能质量标准。第八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第九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实施。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第十一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按照其性能质量标准进行试验验收,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履历或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十二条 各企业为了实施国家标准、部标准需补充某些条款,提高某些指标时,可以制订该标准的补充规定。第十三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修订前的标准仍然对老产品有效,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第五章 标准化工作机构第十五条 部标准化委员会,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技术协调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重大标准的技术协调、审定、审批。第十六条 部科研技术局是部标准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归口管理部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国家和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部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化科研经费的预算并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3.负责组织部内外有关重要标准的技术协调;
  4.负责我部起草的国标、军标以及部标准的报批和发布;
  5.协同有关生产技术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技术标准的实施;
  6.协助有关部门审理标准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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