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清算流程

如题所述

国企破产清算的流程如下: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
2、破产宣告: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清算组的设立;
3、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债权的审核;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根据我国如今有关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企业自愿申请破产的破产程序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也是一样的。但是,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相比破产程序更加复杂、涉及颇广,更有很多行政要素,清算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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