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子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不同意以资抵债的难题,我们应该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其《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要求的。
2次流标以后,法院能够依法在拍卖平台变卖。传出变卖公告后,没有购房人选购该房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该房产的,执行法院便会将实行房产暂时退给被执行人。现在是申请执行人规定以资抵债,可是被执行人不同意,可能是感觉110万元和75万元相差还是有点大。这样就必须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可能判决以物抵债,也可能以实行未果为由结束本次程序执行。一般情况下,将资产用以抵账只必须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务人同意即可,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影响不大。
实行房子的前提是二者存有钱财支付关联,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房款变价款开展优先受偿权,而非以房子自身优先受偿权。以物抵债只是在特殊条件下才成立的,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其他要素。
结束本次程序执行后,并不代表着负债就消失了,债务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资产可供执行时,能够随时联络人民法院实行。在执行情况下,被执行人若有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或是防碍实行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其刑事处罚。
房子三次流标后,人民法院可能结束本次程序执行,退回被执行人的房子,也可能判决以物抵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以房产抵账对程序执行的开展影响不大。自然假如本次实行未果不代表75万元的负债消失了,假如被执行人日后拥有其他资产,债务人能够随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