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如题所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4、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6、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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