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对下岗的复原军人有什么说法,没有体现出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对下岗退役军人的政策,是依据原内务部、原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始终一贯的遵循的安置条例(已经失效的1958年3月《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和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相关安置退役军人具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规定,县市区级安置部门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3年的劳动合同期间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下岗的,退役军人可以退回相关安置部门再次安置工作!

     对于安置工作超过三年的退役军人下岗,相关安置部门只有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协助、帮助的义务;并没有再安置的法定责任的。

     但是在祖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国富民强的大环境下,再就业全国已经处于劳动力市场(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整年招不到员工)的情况下,提问的战友再来提出下岗、再就业问题的,那么就不合时宜了;社会就业环境里,只要我们曾经军人放下退役军人架子、以初心坦然面对面前困难,以军人拥有的勇敢、顽强、敢于拼博、敢于吃苦、敢于但当的精神走出去,甚至到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去就业的,用人单位会特别欢迎我们退役军人就业的。

       下岗并不是改革开放初期那样的洪水猛兽了,无论下岗、失业、跳槽的,要就业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决心和勇气!千万不要等着安置部门给我们掉馅饼,只有拼搏、努力的才会有自己再就业、家庭幸福新天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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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3
退役士兵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对于12年以上的安排工作,一般都是政府有编制单位,其余的是自主择业
第2个回答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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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