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林可以砍伐。防护林的砍伐有以下标准:
一、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允许在防护林中修建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
二、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以及修建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的,允许在批准范围内采取皆伐方式进行采伐。
三、对防护林需要更新的,允许按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安排采伐方式
在日本,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止土沙崩坏林、防止飞沙林、防风林、防止水害林、防止潮害林、防止干害林、防雾林、防止雪崩林、防止落石林、防火林、护渔林、航行目标防护林、保健防护林、风景防护林等。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 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当年或者次年内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 扶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扩展资料
相关体系
在一定的自然地理区域或一个范围内,依据地形条件,土地利用状况,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们生产活动情况,在当地发展生产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田边、道路、水利设施和居民点四旁植树,与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各林种的布局配合,合理规划配置并形成防护林的综合体,即称为防护林体系。
这一体系的各个组成林种在配置和布局上要相互协调,在林分的形式上可以林带、片林、林网相结合,乔木、灌木、种草相结合。
各个林种要相互补充与完善,使防护林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对于特定的自然地理区域,因为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的主要自然灾害多是明显的(如水土流失、风沙,干旱风等),所以为此规划的防护林体系多以某一林种为主体。
如水土流失地区以水土保持林为主体;在风沙地区,以农田防护林为主体,结合其他林种,构成当地的防护林体系。为了提高防护林体系的总体效益,在规划配置上要考虑以最小的林业占地面积发挥最大的防护效益。因此,应确定合理的防护林覆被率。
一般在平原农地或草原牧场,覆被率为5%~10%为宜;在山地丘陵区,一般不宜小于30%。而且,要注意防护林体系内各个林种空间分布上的均匀、合理性;
在防护林林分树种组成结构上,除了考虑各组成树种生物学的稳定性外,应发挥其最大的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和调节径流的作用,同时,也应考虑当地立地条件(指影响林木生长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条件的总称)和适生植物的种类。
中国在“三北”防护林工程的树种组成配置上明确提出草类、灌木、乔木相结合的原则。一些环境条件较好的农区、沿海地区或具有灌溉条件的地区,防护林体系的树种组成和经营有向多层次、多形式、多目标发展的趋势,以便充分地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不断提高生产力。
如强调农林混作,泡桐与粮食作物间作和多种经济作物的混作,以及同牧草栽培结合等。这种立体林业的防护林体系,既可发挥植物群体相互依存,克服不良条件的影响,提高其防护效益,又可充分发挥土地生产潜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