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车位使用权20年,20年后还可以继续使用该车位,这个协议是否有问题?

协议中有一条说到:20年使用期到期后,乙方继续有权使用该车位到依附房屋的使用期限!又没有人懂得这个协议有什么问题

有问题。首先,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转让车位使用权按照其性质来说,应该算是租赁合同。所以租凭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协议不能约定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期限超过20年。超出20年的转让使用权部分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分析
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出让车位使用权的协议。首先,协议是有效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建筑区划内,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除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外,其他部分的车位或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承认了小区车位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所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其次,对于出让车位使用权的定性,应该认定为租赁合同。那么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并不是完全不允许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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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3
1、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使用年限与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
3、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追问

我知道超过20无效,我想问下合同中的提到的20年后乙方可继续使用该车位直到依附房屋的使用期限!这个还有效吗

追答

1、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满。这个怎么解释呢?这个前提是你已经付清了20年的租赁费用。(无论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清的,这个不管,通常开发商都是让您一次性付清的)。为何开发商在租赁这个车位时,这样规定呢?其实这个表面是租赁实质是变相买卖。您付清这20年的“租赁费用”,就拥有了与您所购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一样的年限了,这是规避我国一些地方地下非人防车位无法进行买卖的方法罢了。

追问

我的上面是这么写的,未来的使用期限是不是和房屋一致,会不会发生开发商二次出卖使用权之类的发生纠纷,合同该项条款是否有效

追答

合同第2条不是说得很清楚嘛,乙方有权使用至届满,至于解释,你看我追答第2条。开发商就是想收完一轮钱,形式上是租其实是卖,就不管的啦,你想多了,开发商20年后还来卖你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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