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超过20无效,我想问下合同中的提到的20年后乙方可继续使用该车位直到依附房屋的使用期限!这个还有效吗
追答1、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满。这个怎么解释呢?这个前提是你已经付清了20年的租赁费用。(无论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清的,这个不管,通常开发商都是让您一次性付清的)。为何开发商在租赁这个车位时,这样规定呢?其实这个表面是租赁实质是变相买卖。您付清这20年的“租赁费用”,就拥有了与您所购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一样的年限了,这是规避我国一些地方地下非人防车位无法进行买卖的方法罢了。
我的上面是这么写的,未来的使用期限是不是和房屋一致,会不会发生开发商二次出卖使用权之类的发生纠纷,合同该项条款是否有效
追答合同第2条不是说得很清楚嘛,乙方有权使用至届满,至于解释,你看我追答第2条。开发商就是想收完一轮钱,形式上是租其实是卖,就不管的啦,你想多了,开发商20年后还来卖你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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