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2-18
我觉得就针对这个案件而言的话,一审人员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倒不是说承担责任就让他们同样受这个农民的惩罚,毕竟还不到坐牢的地步,最起码也是应该写书面检讨的。也许别的案件一审和二审的判别不同这是很平常的现象,且是在被告人不服的情况下上诉重新审查,但是这件案件本身就是一审的人员弄混了法律,搞错了罪责。
的确,收购玉米的王建军没有按照条例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是其行为也不至于落得个一年多牢狱的下场,虽说是判了缓刑,后也还了清白。但是这给这个农民及这个家庭都带来了影响。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法律是律,人自然也是人。判人有罪的是法律,判人无罪的还是法律,虽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予坏人严惩,但搞不清楚事情利害关系的是法官还是葫芦僧呢?最起码,也应该给予这个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想想看,这个农民二十一万元的本金投入,一年也才挣得六千块,最后因为这档糊里糊涂的判案交了六千块,还要饱受外界和心理的折磨。这难道能说跟那些没搞清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审法官脱得了干系?
不过这个事情也是从侧面反映出了农民的懂法范围,虽不是他故意犯法,但这也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事情。要说现在国家依法治国,首先就应该给大多农民普法,不然农民一年到晚的辛勤劳动很可能不小心也白费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2-18
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出现以后,网络上的确出现了相对激烈的争论,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都有理有据,不过从我的观点来看,这跟春节前发生的天津大妈摆摊被判持枪罪一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审判结果不同,但从法律层面来说都存在不小的争议,这也是产生争论的根本性原因。
无论是持枪案背叛罪名成立执行缓刑,还是玉米案二审无罪释放,都前车到了法律条文的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或者说法律条文的普及不够充分,使得被告王力军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所以当记者在采访中问他后不后悔的时候,他说如果被判无罪,出来后还会继续收玉米,这也充分说明了王力军根本不知道收玉米会犯法,因为过去农村的粮食都是通过这样的形式流通的。
回到审理的合理性这个层面,我不支持认定法官担责这样的观点,从两次审理的细节来看,一审提出的法律条文的确在本案中能够适用,只不过对标准的认定没有形成统一,而二审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认定,认为虽然存在这样的行为,但远没有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这就说明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没有达到量刑标准。
由此来看,一审判决有罪是有据可依的,而二审改判则是因为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延伸解读,两次审理的法官都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做出的判决,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因为对事实认定的标准不同,加之二审已经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因此在没有出现冤案的基础上,也产生了普法的效果,所以说一审法官并没有出现原则上的过错,至于承担责任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