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二十字方针是什么?

如题所述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我国宪法进行了修正,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人权入宪实现了从政治理念到法律诉求的转换,以及执政理念在宪法学意义上的根本性保障。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之下,了解西方国家人权理论的起源和发展趋向,分析我国人权实现的现实环境及当代人权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借鉴西方国家人权保障的有益经验,寻求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合适路径,无疑是一名宪法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厘清人权的基本含义:人权实现的逻辑基础
1.萌芽于自然法的西方人权理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西方的人权思想发端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斯多葛学派是其代表,主张人人自由而平等。14至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但丁首先提出人权概念,这一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以尊重人的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为核心,否定神权和教会特权,要求提高人的地位,张扬人的个性。17到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一批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系统的自然权利学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首先提出“天赋人权”,他在《战争与和平》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问题。随后,斯宾诺沙、霍布斯、洛克等人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对天赋人权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法国大革命时期,卢梭第一次明确提出将“天赋人权”法律化为“公民权利”的要求。从此,西方确立了以“人性”为基础,以“天赋人权”为内容,以“公民权利”为政治形式的人权理论。
在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天赋人权”的思想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认下来。该宣言以自然权利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天赋人权”的内容,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或出版自由、集会和请愿自由、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国革命延承了欧洲大陆从自然法和人性出发对自然权利进行先验推定的传统,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在开篇写道:“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18世纪末19世纪初,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英国的边沁提出:“权利是法律之子,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2}后来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将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发挥到极端,人的权利被笼罩在主权者的命令之下,自然权利学说走向了衰落。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代表不同阶层利益的人权理论家提出了不同的人权理论,主要有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人权理论,美国庞德的“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人权理论,英国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权利说”等。这些学说在对以往的人权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扩展和深化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对人权立法和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2.世界范围内普适的人权思想。“从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人权的保障在表现形态上经历了从思想到宣言再到法律规范、从国内法保护到国际法保护的演变,在内容上经历了从自由权到社会权再到第三代人权、从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到对所有人的平等保护、保护领域逐渐扩展深化的演变。”{3}在自由权本位时期(人权的绝对权时期),人权主体是无差别的一般公民,保障方法是防止国家介入公民的生活,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最小,此时的救济措施主要体现为司法救济。在生存权本位时期(人权的相对权时期),人权主体侧重保护在社会上受到自然条件、劳动条件和其他经济条件制约而成为社会弱者的人,保障方法是要求国家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通过限制一部分资本自由而使社会弱者权利得到实现,此时的救济方法则主要体现为行政救助,即由政府确定最低生活标准并以物质保障之。
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确认在国际性组织的历史性文献中,客观上推动了人权思想的发展。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确认了5类权利:第一类是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安全权、禁止奴役、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第二类是司法过程中的人权;第三类是人身权利;第四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五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68年5月13日国际人权会议上通过的《德黑兰宣言》中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从个人来看,生存权是指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从一个民族或种族来看,生存权是一个民族或种族免受其他民族或种族迫害、屠杀和灭绝的权利以及免受大规模饥寒而获得生存的权利。基于人权保护的实际需要,联合国在197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1979年7月,Karel Vask教授在人权国际协会第十届研究会议上提出了三代人权学说。分别叫做“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社会连带权利”。1986年,第41届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和所有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
“关于人权标准,英国的麦克法兰认为,人权不同于其他道德权利之处在于它们具有如下固有特性:普遍性、个人性、至上性、可行性、可强制实施性。”{4}当代人权学家米尔恩教授在尊重社会差异的基础上,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出发,推演出了七项最低限度的人权:“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不受专横干涉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5}现代各国的人权体系,目前大致把人权分为五大类,即自由权、参政权、生存权、请求权和平等权。
3.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精神和当下的人权观念。我国古代的人权精神产生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最好的例证,各家的言论反映了当时鼓励自由议政、选任贤能的风气,从他们的言论中可以发现朴素的人权精神。例如孔子开创了中国社会私人办学的先例,其“有教无类”、“循循善诱”的教学理念,表明了人有享受教育的权利,要尊重人的个性,因材施教。孟子“民贵君轻”的仁政学说反映了儒家文化重人、信人、育人、体恤人民疾苦的精神。“仁”指要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关键在于爱人,以爱为本,重视人的生命,要求统治者把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放在为政的首要地位,凝聚了中国古代的人道主义思想。秦汉以后,儒家思想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文化以社会伦理及人际关系问题为核心,以社会的发展、人类群体为背景来关注个人的尊严及其发展。但是,古代中国没有直接提出“人权”的概念,也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是零散而朴素的人权精神。
我国的人权观念是在洋务运动期间从西方引进的,在西方宪政文化的影响下,魏源首先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指出:“人者,天地之仁也……天地之性人为贵,天子者,众人所积而成,而侮慢人者,非侮慢天乎?”{6}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近代中国的思想家对西方的“天赋人权”论进行改造,提出“民权”思想,从民权的角度反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不自觉地也沿袭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一体、天人合一、经世致用的传统来解决这些矛盾,从而使自己的思想带有集体主义、法纪主义(或礼法主义)、义务主义、现实主义等特征。”{7}这一时期,人权观念只是重视民族权、国权等集体权利,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且所谓的“民权”也只是局限于文字、观念和理想。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广泛传播奠定了中国无产阶级人权思想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用人权口号动员人民群众起来进行斗争。1923年“二七大罢工”时提出“争人权”的口号,后来在《八一宣言》中也提出过“为人权自由而战”。在革命根据地,也制定过各种保障人权条例,如《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部分规定了人民的财产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游行示威的自由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民族平等、劳动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1991年11月1日,《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人权状况的发展会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生存权是中国人民争取的首要人权。”对于中国,历代政府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老百姓的吃饭穿衣的基本生活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了国家对人权的基本立场,即人权的实现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价值取向。
二、人权实践阻碍的克服:人权实现的关键环节
1.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人权的实现与权利主体的经济状况、物质条件、社会保障措施密切相关。“现代人权的建立与发展说到底就是个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关系的演进,其原动力是个人的成长,而个人的成长主要取决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9}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来配置资源。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人们的创新精神,通过竞争去推动社会的发展,又在竞争中实现人生的价值,并在争得经济权利的基础上扩展其他权利,催生新的权利需求。
在古代中国,国家是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近代,我国的商品经济由西方强制输入进来,“在1949年以前,没有强有力的国家维护秩序和安全、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进行,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缺乏必要的条件,近代以来中国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逐步取消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单一产权结构。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开始利用市场机制,并逐渐允许非公有产权发挥作用”{10}。由于理论上的误导,我国曾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为地将计划与市场绝对地对立起来,并将实行单一的、绝对的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权力的高度集中和企业利益与特征的消失,不仅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障碍,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的实现。
我国市场经济先天不足,基础脆弱且抑制因素强大,其内在的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直接产生于计划经济的母体。以计划体制为经济基础形成的庞大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其固有的结构和惯性在运行和发展,在总体上这种阻抑力量仍然存在。公私产权边界不清,腐败、官商勾结腐蚀政府治理的公正性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导致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国有银行产权改革迟迟没有推行,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至今仍是中国经济增长中的最大隐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和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变化之际,人权保障也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因此,只有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防止权力进入市场带来的权钱交易,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平等,才能进而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2.公众人权意识淡漠。权利意识是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的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观点的社会评价。只有人类自觉认识到自己基于“人”这一身份而享有权利时,才有人权的产生。我国封建社会一度抑制了人权的健康发展,传统社会中的人从属于整体,是社会的人,而非个体的人。古代中国实行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自然经济,家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基本形式,“一个家庭中,人们不是独立的个人,而只是一个成员”{11}。整个中国社会就在自然经济的支配下以家族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家国同构。“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分散和沿袭遗产诸子均分制,土地难以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加之中国古代向来重农抑商,而商不隆则工不兴,社会资本也难以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另外,中国古代大兴科举,学而优则仕,减少了知识分子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政治实体和精神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的倡导者而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12}
在我国公民的意识中,“权利都是授予的而非固有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的目的由政府授予的,而不是作为人的权利而不管政府希望如何、作为最终的价值……由人所保留的”{13}。传统文化不主张争讼,强调“三纲五常”,提倡克己忍让。在计划经济框架中,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压抑了个人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弱化了个人的主体意识。把县长或行政主管称为“父母官”,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神灵或“清官”,听从他们的指挥,公众的权利意识严重错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参与者居于独立地位,通过与他人进行资源交易来达到目的。由于参与者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对抗和冲突。在合作与冲突的紧张关系中,人们应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人权法律制度不完善或缺失。从人权的外延来说,宪法对许多重要的权利未作明确的规定,如迁徙自由权、罢工权、知情权、请愿权、生命尊严权、沉默权、安全权、隐私权、不受任意逮捕监禁的权利、寻求司法保护权、不受双重审判或处罚的权利、公共事务参与权、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学术自由、安全而卫生的工作条件权、雇佣机会平等权、享受适当工作条件权、文化遗产继承权、迅速获悉所受指控的权利,在合理时间内受审或释放的权利,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死囚寻求赦免权等。
从宪法程序保护的角度来说,缺乏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缺少宪法程序保护的公民宪法权利其价值功能仅仅限于政治性的‘宣示’而不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实体意义。”{14}“正当法律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其规定:“凡自由公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美国宪法最早在1791年第5条修正案规定,正当程序条款只适用于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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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25
二十字方针这个说法是你自创的吗,官方没有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