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公司A 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7年7月2日到期,由于其服务质量差,开发商并未与A 继续签订服务合同,但A一直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其服务质量和之前一样的差,质次价高,引起小区业主的不满。但由于小区一直未成立业委会,因此也没有提出罢免物业。开发商于2019年6月,按照相关程序为小区聘请了新的物业B,为小区提供服务。请问,物业公司A是否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6月的物业费。
未成立业委会前,开发商是否有权代替业委会为小区聘请物业公司B
回答网友 请提供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A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用,业主除了提供物业公司不作为或服务质量差的情况下,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来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