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导冤枉,选择离职,办理离职手续被百般刁难,怎么破。。。

首先介绍下背景:这是我第一份工作,部门大拿,业务能力强,工作能力受认可,用功,经常加班,但脾气急躁,心直口快,容易得罪人;学历与业务能力远高于部门其他同事,但和部门里的俩同事不和(1同事职高;另一同事毕业于一不知名院校,甚至不愿意告知学校名称)。

前段时间被一同事从背后捅刀子,跑到领导面前栽赃诬陷我,领导听信谗言,不但拒绝相信我,不进行具体查证,还冤枉指责我,让我心里难以接受,于是我选择了自动离职,领导当即同意,让我迅速着手交接。

办理离职手续当日,领导告知我出差的的票没法报,让我返还150余元。我心里觉得不满但为了走人,于是掏了这150。结果当天领导还是没在离职表格上签字。

部门情况:领导管理松,午休时间12点到1点,但和领导走的近的某同事经常两三点回办公室,理由是去了银行;我则比较守规矩;有次领导告诉我“下个月出差某地时只可打一次车因为要节省费用“,于是我照办。结果看到报销单据,其他同事都有打车不止一次的记录,令人难以理解。。。

我现在只希望赶快离职,尽快入职新公司,但担心领导不给签字,怎么办。。。

正式员工离职, 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并做好交接工作;30天一到,不管单位同意不同意,都可以离职;离职当日结清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单位拖欠工资或者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当事人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责令单位改正。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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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9
辞职提前30天告知,再坚持一下吧。小心别再让抓到什么。就再难受几天。时间一到立马走人。
第2个回答  2014-07-12
领导会给你签字的,他都同意了!他最多就是工作责任心太差,连员工离职都要拖拖拉拉!
我觉得这件事你做对了一件,做错了一件,做错的一件上我想给你些建议:
1。对的,离职,不是因为领导和同事对你的态度,而是这个公司太差劲了,不适合你!
2。错的,你的业务能力强,但你的交际能力太差,在社会上绝对是致命的。现在没关系绝对不行。
现在的社会除了你做技术,这项技术就你会别人都不行,能给公司节约成本,那你交际能力再差也 没关系,其他没有交际能力,很难生存。
在反过来说,你要是跟同事和领导,偶尔喝喝酒,吃吃饭,会有现在的状况吗,同事是中立的,你要是真对他,他就是敌人,你要是友好的对他,他就你的盟友。
这次的事,也是让你学习经验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