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章

如题所述

以下是关于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章中的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规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依据会员人数设定,具体如下:


当会员人数少于25人时,可设置一名主席或组织员,负责日常事务;


若会员在200人以下,委员人数应在3至7人之间,确保有效管理;


对于会员数量在201至1000人的情况,委员人数将增加至7至15人,以适应扩大规模的需要;


当会员达到1001人至5000人时,委员应增至15至21人,以保证决策的广泛性;


而对于超过5000名会员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数量将限定在21至29人之间,以维持组织的高效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在经过上级工会的批准后,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常由9至11人组成,他们是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


扩展资料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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