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役军人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应该怎样维权?

我一亲人被一名在当地服役的现役军人开面包车撞倒受伤。现在交警都帮他开脱,作为没有什么背景关系的老百姓应该怎样维权?

开脱没事,这算调解,让他拿钱赔偿你,只要达到预期让您觉得即让他承受了经济损失,得到了惩罚,又能实际解决您亲人的医疗费用,得到了赔偿,这就得了。法院判决通常也是这样,只要他没醉酒、没造成1死或3重伤以上的结果,通常不会受到刑罚处罚。
问题是,他赔钱吗?钱重要不重要大家清楚,这是个惩罚他赔偿受害人的手段。如果他拒绝赔偿,建议楼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不作为。如果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比如赔偿费用过低之类)让您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可以根据以下流程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复议机关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八条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九条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二十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五)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紧急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履行的,申请人从即日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三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

第四章受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三)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知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被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进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三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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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1
  现役军人如果个人行为的,交通肇事后,牵涉民事赔偿的,与普通民众一样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承担责任要求赔偿。
  现役军人交通肇事需要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2个回答  2022-01-26
现役军人如果个人行为的,交通肇事后,牵涉民事赔偿的,与普通民众一样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承担责任要求赔偿。现役军人交通肇事需要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事故责任划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要做的是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由交警介入处理。交警介入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调查,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然后根据整个事故情况及成因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保留肇事者相关身份资料,以备使用。责任划分完毕后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伤者及伤者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在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一定要在交警队复印肇事者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单。保留医疗费用押金单或伤者在住院期间向医院缴费时医院在收到相关费用后会出具押金单,在出院时凭押金单进行结算同时办理出院,如果押金单丢失则会遇到无法办理出院或者很难办理出院的问题,因此押金单一定要保管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3个回答  2010-09-22
直接找部队领导,当然得看当地的具体情况,最好在部队里有个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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