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财政、地税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六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规范有序地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推进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督促相关部门、机构及下级人民政府及时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三)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问题线索,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下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资金划转财政专户及财政专户按时足额向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待遇用款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收支、结余、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和计息情况;
  (四)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五)社会保险调剂金、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转情况;
  (四)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事项。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