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未列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条 宁波市公安局主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第七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或他人举报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处理。第二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
  (二)翻越、钻跨交通隔离带或护栏的;
  (三)应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而不走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兜售物品的;
  (五)推行摩托车、非机动车,不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顺向推行的或者横过车行道时未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的。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一)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二)妨碍驾驶员操作的;
  (三)不在站台或指定地点等候车辆的;
  (四)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戴安全头盔或者在驾驶员座后侧坐、背座的。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的非机动车无有效牌证或者无牌证的;
  (二)驾驶擅自改装或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推、骑非机动车或推摩托车行走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或遇停止信号时沿路口绕行的;
  (五)运载物品超高、超长、超宽的;
  (六)人力货运三轮车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残疾人无证驾驶或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八)在非机动车道内允许逆向行驶的一米线外逆向行驶的;
  (九)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带人的(带学龄前儿童一人外);
  (十)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乘坐非护理人员或经营货运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予以没收;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没收动力装置。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二)车辆行驶时,无紧急情况,突然停车或减速的;
  (三)不在规定车道行驶、等候的;
  (四)停车、起步、变更车道或夜间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行驶中有使用移动电话、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
  (七)驾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号牌不全或者故意使车辆号牌不清晰的;
  (八)不关好车门、车厢行驶或客运车辆行驶中上下乘客的。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挥行驶的;
  (二)异地驾驶员未办理登记手续驾驶本市车辆搞营运或异地车辆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擅自驻甬搞营运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或在现场自行修理,影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违反规定停车、倒车、调头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在夜间或无人指挥岗亭,被拍照、录像记录闯红灯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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