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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