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内蒙古自治区老干部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老干部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5%发给;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0%发给。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以上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费低于内人险字〔1996〕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调出死者档案后,拿着一张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3、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丧葬费

内蒙古离退休干部工作官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7

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大企业: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发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8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和“基残”的离休人员死亡后,执行因公死亡抚恤费标准。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另外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呼和浩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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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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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09

离休干部丧葬费怎样规定的?